「校園性騷擾」顧名思義是發生在校園的性騷擾行為,它可以發生於師(含行政人員)生之間、老師與老師之間(含行政人員)、學生與學生之間,具有權力本質或性別歧視本質的含有性意味、且不受歡迎的行為。
根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及國立中小學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原則」第二條規定,界定校園性騷擾,是指學校教職員工之間發生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之性接近、性要求,或其他具有性意味之言語或肢體行為者,或意圖以屈服或拒絕上開行為,影響他人學習機會、僱用條件、學術表現或教育環境者。
二、以脅迫、恫嚇、暴力強迫、藥劑或催眠等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而遂行其性接觸意圖或行為者。在上述的定義之下,具體的性騷擾行為如下:
(一)以性別的刻版印象評斷他人或評斷性別特徵,使人感到不悅者。
(二)口語騷擾:以含有性意味的言詞,獲致一己快感,但卻使他人感到不悅者。
(三)肢體騷擾:肢體上似有若無的碰撞,或意圖明顯的佔便宜行為。
(四)性交換行為:以提供性服務做為交換職位升遷、薪資升降、學習機會取得、學術表現高低的代價。
(五)性脅迫行為:以強暴脅迫方式獲取性服務或滿足性慾的機會。
(六)性攻擊行為:強姦、強制猥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