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學會組織章程

中國科技大學土木工程學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訂明(中國科技大學土木工程系學會)(土木學會)簡稱,以下以(本會)稱之。

第二條:本會以聯絡系內師生之感情,砥礪系內同學之舉行,培養自動發,互助合作之精神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權責下:

(1)舉辦各項康樂性活動,已增進本會會員身心之健康。

(4)舉辦各項學術性活動,以增進本會會員之興趣

(3)提供其他有關之服務事項

 

第二章        會員、會友

第四條:凡本校本系學生,均為當然之會員

第五條:誠第四條之會員畢業後,為本會之會友(即科友)

 

第三章        會員之權力與義務

第六條:本會之會員享有之權利:

(1)會員有選舉正、副會長之權利。

(2)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3)領取本會所舉辦所發行的刊物,或其他物品。

(4)享有其他各項利益。

第七條:本會之會員應盡之義務:

(1)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2)任本會選任之植物及指派工作。

(3)按期繳納系費及學生活動費。

(4)維護並加強本會之榮譽。

 

第四章        學會之組織與職掌

第八條:

(1)本會組織系統圖,如附件()

(2)本會指導老師群為該屆正副會長班級之導師擔任為原則。

(3)本會為充實會務,得依照實際需要聘請前任幹部若干名,擔任顧問,即為輔導人員。

 

第九條:輔導人員之職權如下所示:

(1)協助輔導各項活動之進行。

(2)脆各項活動有給予意見指導。

(3)理監事大會得列席參加指導。

第十條:本會設理監事大會,理會由各班班長擔任,監事由各班遴選一人擔任知,經各理老師同意擔任知,且得由其他人代替。

第十一條:各組是實際工作需要,得另設幹事若干人:

(1) 由各組組長遴選系內,四技部一、二年級、二技部三年級同學,具有服務熱忱之同學擔任。

(2)至下學期時,由下一屆正、副會長遴選之幹部群進之學會列為幹事,實習之。

(3)以上各幹事經遴選後,須經由會長、副會長審核通過,始可任。

 

第五章        會長、副會長之選舉、罷免及職權

第十二條:

(1)本會社會長一人,對外代替本會,接予行政權,综理本會行政事務,由全體會員共同推選知,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2)本會設副會一人,輔佐會長推動實務,並於會長因故缺席遇有會長罷免案成立時,代行其職權,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第十三條:會長、副會長之選舉由現任秘書群主持,其規定如下:

一、候選資格:

(1)為人思想純正、品行優良、具服務熱忱,無不良之行為(曾被記大過處分)

(2)成績須70分以上,操行成績須80分以上(三年級以下學期之成績單為慿)

(3)若學業成績低於70分以下者,須由候選人該班之班導師、系教官、系主任三人中任二人推薦,並由理監事會議三分之二人數通過始可以參選

(4) 由本系四技二升三及二技三年級之會員參選。

(5)候選人資格,須經由土木系系主任審核通過,始可參選

二、  會長、副會長之選舉採聯名競選方式由本系全體同學採無記名方式票選之。

 

 

第十四條:會長、副會長之罷免案通過之條件:

(1)全體班監試二分支ㄧ以上連署提案,五分之三以上通過提案。

(2)系主任、指導老師、系教官三人中二人審核同意。

第十五條:當第十四條罷免案通過後,木書群應於一個月內依本章程第十三條之規定選出新任會長。

第十六條:會長罷免案成立時,由副會長代行其職權,惟其代理時間以一個月為限。

第六章        財務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

(1) 會員所補繳之系費

(2)學校之補助款項

(3)本會所舉辦活動所得之款項

(4)其他單位捐贈或廠商之贊助款項

 

第十八條:會費由總務組負責保管,並就秘書群所釐訂之活動行事曆標列預算,於由學會幹部1/2以上通過及理監事1/3以上通過可。

第十九條:會費之使用,須報請指導老師群之ㄧ,經系主任審核通過始可使用。

第二十條:本會應定期公佈財務狀況。

 

第七章        獎懲

第二十一條:

(1)學會幹部及服務人員表現良好,可由會長提報,經指導老師及系主任同意,報請學校簽准。

(2)學會幹部及服務人員,於期末時,由會長、副會長、指導老師共同評定之,依其表現給予設盪的獎懲,經系主任同意,報請學校簽准。

(3)學會幹部末繳納系費及學生會活動費立即撤換。

 

第八章        學會交接及傳承之規定

第二十二條:本會於交接時應將剩餘之系費以及學會內之公務彙整詳列清單交與下屆幹部。

第二十三條:本會每屆交接時皆訂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二十四條:本會每屆於交接前有義務依本章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各項傳承工作。

 

第九章        章程增〈修〉訂辦法

第二十五條:章程增()定案通過之條件:

1.理監事會議三分之二以上之人數同意通過提案。

2.系主任、指導老師審核同意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其他末規定之事項依本章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增()定之。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若與學校規定相牴觸時,以學校規定為主。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自通過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