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等相關規定:

1.參選作品無論採用與否均不予退還,如有需要請作者事先自行備份留存。

2.參選作品以未曾公開發表者為限。

3.參選作品應具原創性,不得抄襲、模仿、或剽竊他人之作品。若有涉及相關著作權法律責任及侵害第三人權利時,悉由作品提供者自行負法律上責任,概與主辦單位無關。

4.若經發現有上述情形,除取消其得獎資格及追繳回所有獎項(獎品與獎狀等)及公告外,並由次優作品(依所得序分排序)遞補。

5.參賽者應尊重評選委員專業評議,對評審結果不得有異議;獎項由評選會議視參賽者作品水準議定,必要時得以「從缺」或「調整名額」辦理,名額以不超過原獎勵總額為限。

6.凡参賽作品之共同作者,須依規定繳交作品、報名表及簽署授權同意書,提供完整原始繪製圖檔,於繳件時一併繳交,並授權主辦單位運用。

7.獲採用作品之著作財產權及各項權利,依授權同意書歸屬新竹縣政府、關西鎮公所後續使用,且不行使著作人格權;主辦單位有權對獲獎作品做修改,作者不得異議。必要時得商請獲採用者協助修訂,獲採用者不得拒絕。

8.所有得獎作品,主辦單位擁有廣告宣傳、刊印、公開展示等權利,前三名作品主辦單位擁有商品化之權力,主辦單位不另予通知及支付費用,唯主辦單位不可將該權利授予第三方。

9.得獎者應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負擔稅金15%之稅額。

10.因郵寄遺失、郵資不足、失竊或其他非主辦單位之原因造成參選作品遺失或損壞,主辦單位不承擔任何責任。

11.凡報名參選者,視為認同本辦法一切規定,參選作品須遵守徵選辦法及作品規格之要求,才符合徵選資格得以評選。

1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除依法律相關規定外,得另行公佈補充之。

13.執行單位保留本簡章之解釋權,未規範部分執行單位得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