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管理辦法
中國科技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 91 年 7 月 29 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94 年 7 月 11 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23 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26 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1 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第 |
一 |
條 |
中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輔導宿舍學生達成生活教育、自治自律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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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維護學生宿舍安全,提升住宿品質,使校內住宿生安心求學,特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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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科技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 |
二 |
條 |
行政職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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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務處:綜理宿舍管理各項業務、行政協調、校內住宿生生活輔導等。
二、總務處:訂定宿舍租費、宿舍設備之修繕、保養維護、財產管理、水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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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品供應、環境美化與事務員工派遣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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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會計室:宿舍租費製單與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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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圖書資訊中心:網路架設與維護。 |
第 |
三 |
條 |
住校申請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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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校設臺北校區女生宿舍,新竹校區男、女學生宿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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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資格: |
(一) 凡在本校就讀期間,均得依住宿申請規則申請,住宿申請規則另訂之。
(二) 患有法定傳染性疾病、精神疾病而有影響其他住宿生之虞,或經醫院(師)診斷不宜繼續住宿時,學校得取消住宿資格,並要求退宿。
(三) 臺北校區女生宿舍之申請資格,限戶籍設於臺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以外之一年級女生,符合資格者,始准予提出申請。
(四) 新竹校區男、女學生宿舍提供有意願住宿之學生申請。三、申請方式及時間:
(一) 本校宿舍依公告時間辦理現場或線上申請,申請人數超過床位時得辦理抽籤,並公告公開抽籤日。抽籤後未依規定辦理繳費,視同放棄進宿資格,得由備取同學遞補。
(二) 臺北校區女生宿舍申請人數未額滿時,得開放由設籍於臺北市以外之一年級女學生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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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生宿舍床位由生活輔導組分配,一經確定,不得擅自移動或調換。 |
第 |
四 |
條 |
為有效管理學生宿舍,達成學生生活教育及培育學生參與公共事務能力,
得設宿舍自治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宿委會),宿委會設置要點另訂之。 |
第 |
五 |
條 |
住宿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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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校學生宿舍之管理,除依本條各款規定辦理外,政府相關法令或校 |
內法規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二、申請住宿,以一學年為原則,除休、退學及特殊因素者外不得退宿,
中途申請退宿者,依據本校「收退費作業要點」辦理退費。
三、校內住宿生應按指定之寢室及床位就寢,未經申請許可,不得擅自更動床位。
四、個人物品、財物應自行妥善保管,宿舍不負保管及遺失賠償之責。五、宿舍禁止攜帶任何違禁品、危險物、或易燃物品進入。
六、宿舍會客應於指定處所辦理,並不得留宿非住宿生。七、生活日常用品、被褥及寢具需自備。
八、宿舍環境應保持整潔,並由住宿學生共同維護公共環境整潔。九、門禁時間依本校公告為準。
(一) 門禁時間過後關閉宿舍大門,及會客廳用燈。門禁期間應維持宿舍室內安寧,住宿生不得外出,或有其他妨礙公共安全行為。
(二) 校內住宿生逾時返舍頻繁者,視夜歸情況列入追蹤輔導名單,必要時並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十、 校內住宿生若須外宿,應事先完成請假手續始可外宿。未經核准外宿,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辦理。
十一、為確保用電安全。校內住宿生禁止在寢室內使用高耗能電器產品,例如電爐、電鍋、電湯匙、除濕機等產品。
十二、校內住宿生對所分配使用之公物,如冷氣遙控器、個人座椅、市內電話機等,負有保管責任,若因人為因素損壞或遺失,應依物品、設備維修或重新購置之市場價值賠償。
十三、寒、暑假期間或申請退宿同學,應將宿舍個人物品搬出,並將室內環境打掃清潔,經輔導員檢查合格後,始完成離宿手續。離宿手續,依宿舍申請規則辦理。
十四、寒暑假期間僅提供暑修、校內工讀、校內活動及研討會之學員及帶隊師長申請住宿,宿舍租費由總務處另行訂定之。經專案申請同意者不受此限。
十五、新竹校區原住宿之應屆畢業生於畢業考後,學期尚未結束前如欲繼續住宿者,其生活規範與在校生同。
十六、校內住宿生於住宿期間之獎勵或懲處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辦理。十七、應令退宿學生不得再申請住宿。
第 六 條 生活輔導組及宿舍輔導員得不定期會同校內外相關單位,實施各宿舍例行性檢查、防災演習活動。
實施前項例行性安全檢查及防災演習活動,應於事前公告或書面通知,校內住宿生應配合實施。
第 七 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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