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技大學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要點

 

中華民國94711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495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4923校務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97219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7414行政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71029校務會議修訂

 

壹、總則

一、中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本校爲維護學生受教及成長權益,建立免於性騷擾、性侵犯之學習環境,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中國科技大學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校為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並採取下列措施:

(一)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二)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三)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研習活動,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四)公告周知本要點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五)鼓勵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三、本校應蒐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及救濟等資訊,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

前項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三)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六)其他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貳、校園安全規劃

四、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本校應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定期檢討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並應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空間、製作校園空間檢視報告及依據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以利校園空間改善。

五、本校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師生職員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公告前條檢視成果、檢視報告及相關紀錄,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

參、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六、本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

七、本校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八、本校學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二)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三)其他有違善良風俗之行為。

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

九、本要點相關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十、本要點所稱『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一)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二)職員:指前款教師以外,於學校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之人員。

(三)學生:指在學或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

十一、本校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學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接獲申請或檢舉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無管轄權者,應將該案件於七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

十二、本校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向所屬主管或上級機關通報。

      本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十四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九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

      依本條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十三、本校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書面申請調查;其以言詞為之者,學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ㄧ)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請調查之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十四、本校接獲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以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為收件單位,除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予受理。

(一)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二)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餘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學生

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收件後,應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學校相關單位並應

配合協助。

十五、本校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學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本校接獲申復後,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本校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付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

十六、本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女性人數比例應佔成員總數二分之ㄧ以上,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成員中具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於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本校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登記,並依法令或學校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相關費用。

十七、本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二)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必要時,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三)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學校得繼續調查處理。

十八、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本校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本校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依前二項規定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本校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十九、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學校或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為下列處置:

(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

(二)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三)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情事。

(四)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五)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二十、本校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以提供必要之協助。但本校就該事件仍應調查處理。

二十一、本校於必要時應對於當事人提供下列協助:

(一)心理諮商輔導。

(二)法律諮詢管道。

(三)課業協助。

(四)經濟協助。

(五)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協助。

        前項協助所需費用,學校應編列預算支應之。

二十二、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前項之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二十三、對於本校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報告建議之懲處涉及改變加害人身分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前項書面意見經本校查證,除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重新調查外,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

二十四、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後,本校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懲處。若其他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有懲處權限時,本校應將該事件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並應依法對申請人為適當之懲處。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情節重大者,學校或其他權責機關除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懲處外,並得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校園性騷擾事件情節輕微者,學校或其他權責機關得僅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二十五、本校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申請人及行為人對學校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學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學校接獲申復後,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二十六、本校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所建立之檔案資料,應指定專責單位保管。依前項規定所建立之檔案資料,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

前項原始檔案應予保密,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一)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

(二)事件相關當事人(包括檢舉人、被害人、加害人)。

(三)事件處理人員、流程及紀錄。

(四)事件處理所製作之文書、取得之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加害人之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家庭背景等。

第二項報告檔案,應包括下列資料:

(一)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以及以代號呈現之各該當事人。

(二)事件處理過程及結論。

二十七、學校針對前項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其通報內容應限於加害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間、樣態、加害人姓名及職稱或學籍資料。

二十八、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