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民國八十八年所修正公告之身心障礙等級,將精神障礙定義為「係指由於罹患精神病,經必要適當醫療,未能痊癒且病情已經慢性化,導致職業功能、社交功能與日常生活適應上發生障礙,需要家庭、社會支持及照顧者。其範圍包括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妄想病、老年期及初老期精神病狀態、其他器質性精神病狀態、其他非器質性精神病狀態、源發於兒童期之精神病。」
精神障礙者症狀輕微時與常人並無明顯差別。形成原因除了因生理疾病導致「器質性」精神疾病外,大多原因不明,多為所謂的「綜合性」因素(即綜合生理、心理及社會之交互反應)所引起的,可以從個體的外觀、行為、思考及情緒…等等方面來觀察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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