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礙

 

◎定義:

行政院衛生署民國八十八年所修正公告之身心障礙等級,將精神障礙定義為「係指由於罹患精神病,經必要適當醫療,未能痊癒且病情已經慢性化,導致職業功能、社交功能與日常生活適應上發生障礙,需要家庭、社會支持及照顧者。其範圍包括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妄想病、老年期及初老期精神病狀態、其他器質性精神病狀態、其他非器質性精神病狀態、源發於兒童期之精神病。」


精神障礙者症狀輕微時與常人並無明顯差別。形成原因除了因生理疾病導致「器質性」精神疾病外,大多原因不明,多為所謂的「綜合性」因素(即綜合生理、心理及社會之交互反應)所引起的,可以從個體的外觀、行為、思考及情緒…等等方面來觀察了解。

 

◎特質: 1. 除了行為動作目標不明,一個人的活動量突然問比平常的一般標準增加很多或是減少得相當明顯,都值得注意。其他一些怪異性動作,如喃喃自語即可能受聽幻覺的指使,衝動性、破壞性或攻堅性行為,也有可能是受到他的妄想所支配,這些都要靠別人仔細、謹慎及敏銳的觀察才能發現。
  2. 精神異常者有很奇怪的思想內容,若只存有幻想,只能說其思想不現實而已;但一旦發現妄想(對偏差的思想深信不疑),就已達到精神病的程度。精神異常者之思考連貫力很差,常有講話脫線,繞圈子等不連貫的現象。
  3. 有時有看錯人或看錯事物,嚴重發生幻覺,如:聽幻覺、視幻覺等。
  4. 情緒表達方面不適當,不但自己的感情與自己的思考或行為不一致,再來就是自己的感情與現官不配合,譬如遇見喜事反而悲哀,碰到喪事反而歡喜等。另一種就是沒有情緒反應,一般人戲稱'沒有感情的人」,也可能為異常現象。
  5. 雙重人格或多重人格,如此一個人的人格統合不起來而變化莫測,已經造成精神異常的跡象。另外由於個人成長過程的心理創傷或發展偏差也會變成各種不同的人格違常。
  6. 失掉生活方式之規定性及合群性,已經是精神異常最明顯的表徵,經常由此而導致社交功能、工作能力、娛樂能力之障礙,造成真正的「心理殘障」,值得我們重視。

 

◎相處之道: 1. 避免社會標記及污名:千萬不要責罵,嘲笑或歧視,否則會加重其病情。
  2. 避免過份干涉:不要太縱容、太溺愛或過份的保護,否則其效果適得其反。
  3. 最好是用冷靜、客觀的態度,凡事以事實為基準。盡量把他們拉回現實圈內以同理心、友誼、親情或道德合理觀念慢慢來感化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