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技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五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中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二條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定期檢視校園整體空間規劃與設施使用,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第 三 條 本校應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
第 四 條 本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本校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本校對懷孕學生之受教權,應積極維護,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 五 條 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第 六 條 本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專科部五年制前三年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大學部應開設性別研究相關課程。
第 七 條 本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第 八 條 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教師並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第 九 條 本校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推展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以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若委員有涉入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事,應予迴避。
本校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訂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並落實推動防治教育宣導工作。
第 十 條 本校每年應參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所擬各項性別平等教育實施方案編列經費預算。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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