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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簡介

大學部 

1.課程規劃表

2.專業能力指標

中國科技大學學生畢業門檻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971013日行政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中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實施學生畢業門檻機制,以協助學生有效規劃學習目標,特訂定「中國科技大學學生畢業門檻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以日間部之大學部學生為適用對象。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之學生畢業門檻,係指學生依本校大學部學則之規定,修畢應修之學分之外,再另衡酌其就業能力養成之需要,訂定相關之檢核項目及標準稱之。

第 四 條 本校及各學系應參酌本校之教學目標,以及學生畢業後銜接職場之專業需求,訂定學生畢業門檻之適用項目及檢核標準,並經系、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之。畢業門檻項目及標準之修訂,亦應循前述程序辦理。

第 五 條 本校及各學系為執行畢業門檻相關之輔導、檢核及補救教學工作,得另訂相關作業要點。

第 六 條 各院、系所訂定之畢業門檻及相關規定,得邀請校外專家代表參與規劃。規劃成果送行政會議審議前,應完成學生公開說明會之召開,並將學生意見作成紀錄,供審議及執行之參考。

第 七 條 學生畢業門檻之訂定,應以學生個人學習成就之達成為訴求,若以團隊合作成果為畢業門檻者,應嚴格限制參予團隊之人數上限。

第 八 條 學生畢業門檻得分為校訂及院(系)定項目,校訂項目由通識教育中心訂定;院(系)定項目由各學院(系)訂定之。

第 九 條 各學院(系)應規劃相關輔導課程,協助學生順利通過畢業門檻。對於未能通過畢業門檻的同學,亦應規劃補救輔導課程,以強化學生之就業適應能力。

第 十 條 本校及各學院應建置學生畢業門檻專屬網頁,提供相關資源及訊息交流。

第十一條 各學系應籌組「學生畢業門檻審核委員會」,於每年上、下學期各辦理一次學生畢業門檻之檢核工作,並應於限期內將檢核結果及通過學生名冊送教務處備查。

第十二條 學生應於規定時限內,將與畢業門檻之相關成就證明,送交各系畢業門檻審核委員會檢核。限期內未提出申請或未通過檢核之學生,應於畢業前選修相關補救輔導課程或接受相關輔導訓練,始符合畢業門檻之要求。

第十三條 本校所訂之畢業門檻,應記載於招生簡章中,並自九十八學年之入學新生開始適用。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