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習要點摘要

  1. 本系校外實習相關課程於日間部四技開設課程,以選修為原則,並列入畢業門檻選要條件之一,學生於暑期實習時數不得低於320小時,全年實習每學期不得低於720小時。實習成績及格者,暑期可取得校外實習相關課程2學分、全年實習每學期取得9學分。本系學生應於校外實習實施前提出申請,逾期者不予接受申請。
  2. 實習分發由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篩選符合面談資格學生,待實習單位面談結果後,再決定正取及備取名額,擇優分發。實習分發完畢後,系「學生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應與學生與家長共同簽訂「學生校外實習同意書」,實習期間並由業界協助填寫「校外實習簽到表」以掌握本系學生出勤狀況。
  3. 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應與業者成立「學生實習輔導小組」,其成員由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暨業者人事部門或相關部門代表共同組成,視狀況召開協調會,協助學生處理生活環境及工作適應問題。
  4. 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應召開學生實習前座談會,說明實習法規及應注意事項,告知學生有關勞動基準法、勞動契約等相關規定。學生實習期間,除接受「學生實習輔導小組」管理外,並應接受實習單位主管之指揮監督,遵照業者既定政策及工作規則辦理,若因故未參加之同學,須經實習委員輔導了解實習辦法之後始可實習。
  5. 「學生實習輔導小組」之任務如下:
    • 召開協調會,宣佈管理事項及瞭解學生實習狀況,以利學校教學與企業訓練的配合。
    • 實習期間由本系指定實習輔導教師負責指導與考核,並研究改進校外實習之訓練課程。
    • 負責監督學生實習與生活管理,如遇情節重大情事,「學生實習輔導小組」應與本校聯繫集會議定,提前終止實習,並通知本校實習輔導教師處理。
    • 其他有關實習合作協調事項。
  6. 實習輔導教師為本系實習班級之專任導師,實習期間實習輔導教師應擇期赴學生實習場所訪視,並與學生家長聯絡,協助解決學生適應問題,並檢討改進校外實習制度,「校外實習課程訪視實施要點」及「訪視輔導紀錄表」另訂之。
  7. 學生實習與生活管理,如遇到情節重大之事情,「學生實習輔導小組」須與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聯繫集會議定離退機制,並通知本校實習輔導教師處理,或進行實習機構轉介,並依照本校外實習異常處理流程處置,若遇職災或緊急安全事故,應請立即通報校安中心(緊急連絡電話:台北02-29316464、新竹03-6991399)。
  8. 為加強學生校外實習生活安全保障,有薪資或無薪資之實習,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皆應與實習機構協商,為學生投保意外險。
  9. 於實習課程結束之後,由輔導教師執行「校外實習滿意度調查表」之問卷填寫,學生須在輔導教師規定之繳交期限內繳交完畢相關表單文件與指定之作業,以利後續相關行政流程順利進行,否則不予承認該實習學分。
  10. 全年、全學期全時在外實習之實習機構須為本系簽訂之企業夥伴,並且加入本系全年實習計畫,須依照勞基法執行給付最低薪資以上且負責幫學生保勞保勞退,實習生名額與人選須經過企業面試甄選後由實習委員會篩選通過始可實習,全年實習各階段均通過者得抵免畢業專題門檻,學生辦理雜費及網路使用費退費事宜,退費額度由會計室依規定核算。

實習前階段流程


2.表單下載

3.全年實習

全學年實習資格與條件

為輔導學生順利完成全學年實習共18學分,制定以下學生及實習單位之資格審查,
審查通過者使得修習全年實習課程(資格審查由實習班導師進行資格審查):

一、申請全年實習學生資格,於實習期間之前一學年須符合以下條件:

  1. 總曠課時數未達25節課。
  2. 無扣考紀錄。
  3. 操行成績達80分以上 。
  4. 在學期間無記過懲處紀錄 。
  5. 前一學年平均成績達80分以上或班排前15% 。

二、全年實習單位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合法登記立案之公民營機構
  2. 實習工作條件應符合勞基法約雇標準,包含工資、休假、加班之相關規定。
  3. 實習時數需配合學校之最低時數規定,每學期應達720小時且不得低於十八週。
  4. 實習單位已與學校簽訂企業夥伴並曾經與本系進行過實習或相關合作,成效良好,實習環境與內容經實習委員會認定符合本系專業。
  5. 實習單位應安排實習主管,擔任職場實習輔導業師指導實習生。
  6. 實習學生之工作內容與本科系專業相符。
  7. 若有學分未完成,可配合學校於學期期間回校修課。
  8. 8.實習期間配合學校實習輔導老師實地訪視,每學期應兩次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