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永續報告書-中國科技大學20230810-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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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教職員福利與權益
本校教職同仁在大學法、教師法、勞基法、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及本校依法訂定之各
項法規,同仁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進修等權益保障。
(一) 大學法第 2 條,大學法所稱大學,指依本法設立並授予學士以上學位之高等教育機構。第 17 條,大學教師分教授、
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大學得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及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
其分級、資格、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待遇、福利、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
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第 20 條,大學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二) 教師法第 3 條說明,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
用之。第 1 條,為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及生活,提升教師專業地位,並維護學生學習權,特制定教
師法。該法之第四章亦明訂有關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之審議規定。
第五章說明教師之權利義務。第六章教師組織,第 39 條,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
縣(市)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第 41 條,第一項,學校不得限制教師參加教師組織或擔任教師組織
職務。第二項,學校不得因教師參加教師組織、擔任教師組織職務或參與活動,拒絕聘用、解聘或為其他不利之
待遇。
(三)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1 條,為保障學校財團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
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權益,並促進私立學校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第 3 條,條例所稱教職員,指已立
案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現職校長、教師、職員及學校法人之職員。
(四) 勞基法適用於本校專案計畫聘僱人員。
一、教職員工及其眷屬團體保險
為照顧教職員工健康,每年提供健康檢查外,亦辦理全校教職員工及其眷屬團體保險,增加醫療補助,減少教職員工
因傷病之負擔。108~110 學年度團體保險受醫療補助或撫卹之教職員工及其眷屬人數共 84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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