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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教職員、學生申訴


                           本校設置教職員、學生申訴委員會,委員會成員及相關辦法如下:

                                                                                                          召開次數
                        會議名稱                                          成員                                                             相關辦法
                                                                                                           107/108
                                           教師代表、行政人員、法律專業人員、校友會代表、教育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4/2
                                           學者                                                                           點
                                                                                                                        職員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章程(無
                  職員申訴評議委員會                學校一級主管、學校二級主管、專職行政人員                                               0/0
                                                                                                                        申請案故未召開會議)
                                           具備法律、教育、心理學者專家、專任教師代表、學生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3/4       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代表

                    4.11  環境申訴

                           若關切疑似與本校有關之環境污染行為,可藉由相關申訴管道對本校表達訴求,平常日上課期間,可撥打環保申訴電話(02-

                       2931-3416 分機 2179),非上課時段(包含例假日、休假日及國定假日),可撥打電話(02-2934-3416 分機 2218),本校將瞭解環境申
                       訴案件內容,並視案件的嚴重程度,循行政體系通報相關部門主管,並依指示辦理,同時請疑似污染單位進行瞭解及檢查,檢
                       視結果將予以回報,若確實屬本校造成之污染,則依環安衛事件調查、不符合事項及矯正預防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另為使單位組織間溝通程序與外部單位給予的建議事項暢通無礙,在業務活動過程中若發現問題或獲得建議事項,皆以文
                       件化的方式予以記錄。106~108 學年度溝通案件皆為管理溝通事項,無來自外部之環境申訴案件。

                    4.12  性騷擾申訴


                           建立性別平等的環境,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相關法規,維護男女平權。提供管道申訴,若有權益受損之情事,予以協助。
                       獲通報申請時成立性平調查小組,調查人員秉持公正、客觀職業倫理與專業,協助調查,並予以當事人答辯的機會,保障性別
                       地位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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